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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个税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前言:有限合伙企业个税基本原则1.先分后税有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有限合伙企业当年留存
有限合伙企业个税基本原则

有限合伙企业个税基本原则

1.先分后税


有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有限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有限合伙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向合伙人分配,合伙人均应在当年申报缴纳所得税。


2.亏损弥补


有限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其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长不得超过5年。


3.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1]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均存在“利息收入”,其二者应如何区分呢?


三、

一般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个税实务


1.投资环节


A.   有限合伙企业参与新设企业或向被投资企业增资


a)   按公允价值


有限合伙企业按公允价值参与新设企业或向被投资企业增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涉及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b)   按不公允价值


在非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以低于公允价值参与新设企业或向被投资企业增资的,其自然人合伙人存在被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建议事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作好充分沟通。


在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情况下,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2],按低于公允价值参与新设企业或向被投资企业增资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争取“视为正当理由”。同时,应做好各项工作和保留各项底稿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文件。


B.   有限合伙企业受让股权


有限合伙企业受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其应缴纳印花税。有限合伙企业对转让方缴纳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代扣代缴的义务。此外,有限合伙企业低价受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做法,一般情况下无法减少或降低转让方的税负[3]。在低价受让股权的情况下,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买方,其投资成本较低,可能增大了未来转让该股权时的所得和应纳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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