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公司不允许以劳务出资;2. 合伙企业决策制度更加人性化相比较公司决
1.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公司不允许以劳务出资;
2. 合伙企业决策制度更加人性化
相比较公司决策而言,合伙企业的决策制度更能体现“人合”的特点,如无特殊约定,各个合伙人无论出资大小还是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完全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而公司决策往往是通过出资大小来进行决策。
3.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更方便股权激励
在现在人力资本时代,人才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如果设立股权激励平台,由管理团队做普通合伙人,被激励的人才做有限合伙人,这样既不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又可以让人才享受公司发展的红利。
4. 能够规避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对于一些大的公司,股东人数比较多,但是公司的股东数量有限制的,比如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就可以先设立合伙企业,再用合伙企业来投资设立公司,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就有50人,甚至还可以多层股权设计。
5. 方便以后股权的转让
比如有的公司股东比较多,涉及自然人、公司、投资者,甚至有的有国资的背景,那么这样的公司股权变更就很麻烦,但是如果把这些人转入有限合伙企业,再以合伙企业投资设立公司。当这些人要转让股权就只是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了,相对就会方便简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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