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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能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吗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前言: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
有限合伙人能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吗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所以答案肯定是不允许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无论注册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都不可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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