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
(2022年8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促进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推动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建设,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开展的文物艺术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守正创新、扩大开放、交流互鉴、科学监管的原则,推动文物艺术品市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从事文物艺术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和艺术品经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交易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艺术品,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本市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支持措施,依托区域制度基础、开放优势和资源条件,推动文物艺术品交易集聚化、规模化发展。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依法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有关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制度、规划和标准,依法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文化旅游、商务、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相关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在浦东新区设立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艺术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鉴定等服务。
服务中心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技术等条件的拍卖企业可以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服务中心对拍卖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拟列入、移出的拍卖企业名单应当由服务中心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列入名单的拍卖企业通过服务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服务中心不得允许文物商店通过其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服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规范,明确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艺术品交易的条件、范围与要求,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措施等;
(二)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内控内审机制,发现交易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在提供服务中获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予以保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文物前,将拟拍卖标的报经服务中心内部审核通过后,由服务中心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不得瞒报、漏报、替换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未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对文物拍卖标的进行宣传、预展和拍卖。
服务中心的报审材料应当包含服务中心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签署的标的征集鉴定意见。服务中心和拍卖企业应当对报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审核规定,严格组织开展实物审核,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批复文件,并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